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1222(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2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51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