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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1222(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2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51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