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174号
申请人: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2-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458867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502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不可撤销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