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执保332号
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滩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星宇融科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星宇融科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3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星宇融科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1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