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112号
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2-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458867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502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1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以(2020)皖0103执保211号之一通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远程冻结了被告(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原告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对被告(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滨湖支行13×××67账户存款所作的90000元额度冻结并解除因本案对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