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476号之一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池,女。
被告: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2元,减半收取计6,0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86元,两项合计10,752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