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4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池,女。
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4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3,23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3,233.8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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