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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佰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佰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瀛洲南路东侧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上诉人连云港佰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安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佰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黄宇
审判员齐扬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