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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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韩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太真乡银坑村石柱口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韩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