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韩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韩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韩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太真乡银坑村石柱口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韩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