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1457号之一
原告:上海釜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釜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原告上海釜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