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636号
原告:***,男,1996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敏(***之母),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新华东路万和世家1-2-2085。
法定代表人:许晓林。
被告:乌鲁木齐宝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底商高层住宅7栋18层1单元18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大海。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宝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邓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