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2022)新2901执保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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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2)新2901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序号
权利人
保全财产
保全实施
时间
保全
期限
到期
时间
1
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398存款4155.4元
2022/02/24
12个月
2023/02/23
2
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查封、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尾号0156存款949.4元
2022/02/24
12个月
2023/02/23
3
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查封、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尾号1070存款24.51元
2022/02/24
12个月
2023/02/23
注:以上银行账户以你的申请标的1897361.4元予以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12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