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7864号
原告:***,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万和世家1号楼2单元2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远隆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