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427民初545号之二
原告蕉岭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贵加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蕉岭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蕉岭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蕉岭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22.25元,由原告蕉岭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芳
书记员 徐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