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3701号
申请人: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阁街道南关路306号绿城诚园20-102号。
法定代表人:程锦。
被申请人: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杨柳青镇一经路立交桥北(杨柳青高尔夫球场内)。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
被申请人: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9号10室。
法定代表人:庞达。
在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 397.22元或查封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300 397.2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尔(烟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00
397.22元或查封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二○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多美琪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