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39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9号10室。
法定代理人:庞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总经理。
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团泊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074.8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均已冻结。查明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津RA××**、津RA××**、津C0××**的机动车三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高建团泊湖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静海区不动产。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有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表示要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13074.8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实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韩聪聪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宗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