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3民初172号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7元,减半收取计4228.5元,由**(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俊根
法官助理 聂金华
书 记 员 游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