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昌建设有限公司、雷绩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1070号 原告:雷绩和,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腾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西路18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1QEK7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历镇田后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2YLJNX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雷绩和与被告福建省腾昌建设有限公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雷绩和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绩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绩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4元,撤诉减半收取3902元,由雷绩和负担。 审判员 何 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