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达那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达那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24民初8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程,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达那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金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边巴旦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拉洛水利枢纽及罐区管理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悟新区东环路以东柳悟大道南站旁。

法定代表人:杨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修云,西藏自治区拉洛水利枢纽及罐区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西藏达那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拉洛水利枢纽及罐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5.15元,减半收取计7,82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尼玛旺加

审 判 员 次旦多吉

人民陪审员 平  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次仁欧珠

书 记 员 旺  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