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934号
原告: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红领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升。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