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1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红领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先环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实先环境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本案的焦点在于我方与**刚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后我方取得新证据足以证明***实为北京泽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北京泽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用友软件签订了空调设备改造、移机合同。***自认其在用友软件工作了28天后被派往看丹工地。**刚所述受伤地点为看丹小学,与救护车记录一致。与***同时受伤的还有***,其所诉受伤地点仍为看丹小学。我方在看丹小学没有工程项目。我方有新证据足以证明2016年11月8日***让***在其打零工的微信群里找人,后找到***和***在看丹小学拆空调。北京泽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潘守国签订有《劳务协议》,约定由潘守国提供雇佣工人。***就是其雇佣人员,而给***转账的恰恰就是***。**刚所述受伤过程、受伤地点、受伤人员、工作单位均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自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均在实先环境公司工作,***系实先环境公司的监事,对***进行了管理,在**刚受伤后,***为**刚支付了住院期间费用,之后陆续向**刚妻子账户转账四次。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认定***与实先环境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实先环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实先环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实先环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