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1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红领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先环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实先环境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本案的焦点在于我方与**刚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后我方取得新证据足以证明***实为北京泽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北京泽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用友软件签订了空调设备改造、移机合同。***自认其在用友软件工作了28天后被派往看丹工地。**刚所述受伤地点为看丹小学,与救护车记录一致。与***同时受伤的还有***,其所诉受伤地点仍为看丹小学。我方在看丹小学没有工程项目。我方有新证据足以证明2016年11月8日***让***在其打零工的微信群里找人,后找到***和***在看丹小学拆空调。北京泽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潘守国签订有《劳务协议》,约定由潘守国提供雇佣工人。***就是其雇佣人员,而给***转账的恰恰就是***。**刚所述受伤过程、受伤地点、受伤人员、工作单位均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自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均在实先环境公司工作,***系实先环境公司的监事,对***进行了管理,在**刚受伤后,***为**刚支付了住院期间费用,之后陆续向**刚妻子账户转账四次。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认定***与实先环境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实先环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实先环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实先环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实先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