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吉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吉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吉第公司、肥西县某某某某木基地下称肥西县某某木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24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吉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吉第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浮浮山车镇浮孚山旅游文化休闲广场12幢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PB2F7L。

法定代表人:章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肥西县******木基地下称肥西县***木基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白衣村三星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08192119。

责任人:刘旭梅,系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吉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吉第公司、肥西县******木基地下称肥西县***木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海涛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