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73民初1154号 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塑发街2号140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慧***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立即赔偿款项14280元及利息(利息:以1428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日止,利息暂计100元)给原告,共计14380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承包人和案外人东莞华艺铜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华艺公司将位于东莞市××镇××村,东莞华艺铜业有限公司厂区3、4、5号厂房、6号设备房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建造。工程厂房建造的过程中,2021年7月,被告***、***作为拆模方,承包了工程项目的相关拆除模板的工作,再由两人聘请施工人员实际参与拆模的工作,其中就找了被告***、***。2021年10月18日下午两点多,被告***、***无故将一辆小车开到工程项目的大门口,直接用小车堵住了涉案工地的门口,导致相关建设的车辆无法进入,致使工地的工程停工,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达14280元(1.泵机费损失1650元;2.停工三小时造成窝工损失3600元;3.两车混凝土退回作废损失9030元)。而被告***、***作为承包方,并聘请了被告***、***进行工作,且被告***、***堵工地当天,被告***、***就呆在民工宿舍内,未积极配合处理问题,原告方打电话给被告***、***也不出来解决问题,放任他们聘请的工人闹事,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口头辩称,***、***堵路是一个半小时,现场看到两台混凝土的车,但是***不知道混凝土有没有报废,堵路的原因是原告不给工钱。 被告***口头辩称,被告***、***是给被告***、***打工的,当时***、***欠***、***工钱,所以***、***去堵了工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口头辩称,是原告没有给钱给***和***,所以***、***没有给钱给***、***。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将木工部分发包给了***,***把木工包给了***、***,***、***是***、***找来,款项应该是***直接转给***、***。***、***堵门,与***无关。两车混凝土从其他地方进入了工地,没有造成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承包了案外人东莞华艺铜业有限公司的建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原告将拆模板的事项发包给***、***,该二人找了包括***、***在内的人员拆模板。 2021年10月28日下午,***、***将一台小型轿车停放在案涉工程的出入口,阻碍了车辆的出入。四被告主张停放时间为一个半小时,原告主张为两个小时,造成的延误为三个小时。***、***主张堵路的原因是***、***未付清工钱共11000多元,***、***主张是原告未付清款项给***、***而导致***、***未付款给***、***,原告确认当时未付清款项给***、***。事后,***、***的相关款项已结清。 原告提供现场照片、泵车租赁合同、泵送单、混凝土购销合同、调价通知、调价函、工作联系函,主张因***、***的堵门行为,造成泵机费损失1650元、窝工损失3600元和两车混凝土退回作废损失9030元。***、***称混凝土车拆除了围墙,从其他地方进入工地了,但未提供证据。***、***表示不清楚混凝土的情况。原告称混凝土车不可能拆除围墙进入工地,因为工地的四周有水沟。 以上事实,有合同协议书、现场照片、报警回执、电话录音、泵车租赁合同、泵送单、混凝土购销合同、调价通知、调价函、工作联系函等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因***、***堵门而产生,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立案时立为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双方对于***、***堵门的事实以及引发该事实的欠款原因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欠***、***款项,***、***欠***、***款项,***、***采取非理智方式索要劳务报酬,原告未及时止损,由此导致产生本案损失,三方对于本案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确有混凝土车当时无法进入工地。***、***主张混凝土车从其他地方进入工地,但未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主张堵门两小时,四被告主张堵门一个半小时,双方均未举证。原告主张的混凝土报废损失、泵机费损失,本院酌情支持9000元,***、***应承担3000元,***、***应承担3000元。至于窝工损失,原告举证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26元。原告东莞市裕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