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057号
原告: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二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格,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