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496号之一
原告:安庆宜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宜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宜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宜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宜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安庆宜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