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黄山路602号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A区第A4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MKP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618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皖019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各项费用3839725.85元[其中货款3316913.6元,违约金460142.25元(以3316913.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案件受理费18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8720元]。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称其在诉讼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经核实,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在中石化新星江苏华东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院在执行阶段已向中石化新星江苏华东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该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合肥××站区××北路与××大道交口××商务广场商业楼××、××、××套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无处置权。 5、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