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慧和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欣木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23民初37号
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淇,男,系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邵建东。
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其与被告湖北***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存在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9.46元,减半收取计1684.73元,由原告张顺得负担。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69.46元,其中1684.73元,本院予以退回,1684.73元转为实收。
审 判 长  游潮茂
审 判 员  陈继鹏
人民陪审员  杨素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