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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39418123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16幢C区11栋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金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淇,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
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7735519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1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苏0113民初56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
2、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已被我院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3、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公司涉案众多,且涉案金额较大,其名下车位已被其他执行案件首封,且处置财产不足以清偿首封案件欠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昆仑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5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王培鑫
执行员  张书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