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顺雄建筑劳务经营部,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102号3楼。
投资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华千谷体育场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红岭路7号(福兴时代广场)3#楼323、423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顺雄建筑劳务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千谷体育场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该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103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