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万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金城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110号
原告:新疆鑫万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凌大道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北区机电17栋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城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屯河北路时代广场D座7层720室(25区6丘3栋)。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鑫万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城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
新疆鑫万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暂定,以结算后确定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就位于吐鲁番市托克逊县的35千伏燎原输变电工程施工,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生效后,被告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至2021年11月3日,因被告自身原因,被告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全部停止现场施工作业。后因被告明确表示无法进行返场继续施工,2021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给被告送达一份《协议解除通知书》。通知被告自协议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正式解除。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该通知书。现经原告核对,原告至起诉前,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843984.79元,而被告现完成工程量造价仅为170余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大于被告施工工程量造价。为此,原告现依法起诉,请公正判决。
新疆金城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鑫万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城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发生争议的吐鲁番燎原35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和静县,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丽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