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复保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复保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宁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103号

申请人:江苏***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2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研发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D1HU69。

法定代表人:柏艳辉,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989925226。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