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5259号
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临颍村朱海孜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5970676885(1-1)。
法定代表人:朱建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路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4114713A。
法定代表人:陈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辰,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跃利,公司员工。
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路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