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6698号
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袁集镇临颍村朱海孜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7067688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