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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春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春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春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23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伦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自愿达成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