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春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春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23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伦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自愿达成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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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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