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7民初3580号
原告:***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7W7LE5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
被告:**,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世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见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款期限为1个月,约定2019年5月9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借款(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及利息(2019年5月10日-2020年7月10日,按央行的基准利率:一年利率为1.50%)人民币1875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微信记录、手机通话录音、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原世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诉请成立。
被告未出庭,无庭审质证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4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世家具有限公司(时名:世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跨行转账形式将人民币100000元转入至被告**浦发银行账户。后原告索要该款无结果,于2020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及利息(2019年5月10日-2020年7月10日,按央行的基准利率:一年利率为1.50%)人民币1875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20年2月6日世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世家具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放弃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世家具有限公司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依据庭审证据及当事人**,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相应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属于违约行为,***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世家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元,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22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