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36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布龙路牛栏前村89栋1楼。
法定代表人:裴孔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炬辉,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泰宁里9号二层。
负责人:陈宏伟。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临时经营场所)(仅限办公)。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深圳市卓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价值359545.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359545.11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卓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954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17.73元,由深圳市卓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