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4621号
原告:牛志坚,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隋吉军。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坚诉被告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牛志坚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志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志坚承担。
审 判 员 鄂淼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霖
书 记 员 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