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财保69号
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665U。
法定代表人:王迁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娟,系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8282E。
法定代表人:吕长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崇皇支行(银行账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银行账户:xxxxxx********)中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26589.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崇皇支行(银行账户: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银行账户:xxxxx********)中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26589.9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索佳乐
书 记 员 黄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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