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220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100西三环和科技路十字西北角绿地博海大厦17层117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665U。
法定代表人:贾亚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张海荣,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蓝湖九郡小区7号楼1单元二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8282E。
法定代表人:吕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86327.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房产、土地或车辆)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次财产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PZPP21610100600000002091),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6327.3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0056332986327.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房产、土地或车辆)等值财产;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
                              书 记 员   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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