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087号之二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枝龙(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665U。
法定代表人:贾亚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为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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