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4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山市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安徽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西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NAFQ37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舒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972X(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权行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