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9601号
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楼。
法定代表人:薛文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琼,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董事长。
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239976元,并支付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原、被告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余两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本案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不应受理,故现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馨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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