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0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地区向阳村攀钢机关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2746427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1栋5单元5层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7617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川04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海天万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4.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9)川04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亓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