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7663号
原告: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银巷109号桔香鑫城2栋17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高,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中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湖南晟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唐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