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中建木莲工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YUFG06。
法定代表人:陶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自豪,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万坤图商业广场第******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8016494B。
法定代表人:曹任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逗,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曾雅洁,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6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上诉人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之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8202元。上诉人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豪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但上诉人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炳生
审判员 曹家红
审判员 肖光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道柳
书记员刘虹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