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某某、广东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5860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3号1层101-1房、6层601房、7层701-3至701—13房、8层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52373W。
负责人:邓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广东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号之一1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0LX2C。
法定代表人:许武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乌方。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