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1612号之二
申请人:***天泽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占艳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范文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泽石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鄂0116民初161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现因双方已经调解,申请人***天泽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