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627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627号之一
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献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井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309室、1318室。
负责人:王凯,总经理。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女,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5号兴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岗,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鲁 泓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晓莉
书 记 员  钱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