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佐藤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
原审被告: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91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我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
审判员沙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