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4485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7日生,住海安县。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生,住海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5号兴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4月6日生,住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