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豪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263号 申请人:徐州豪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苏宏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希望大道中路22号海韵大厦2幢717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欧阳忠林,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仓下村欧阳组。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 申请人徐州豪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忠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172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忠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172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